• 使用说明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它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凡我国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发布时间:2016-12-27 18:04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0 湖北省档案馆 通讯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路87号 邮编:430071
信息投稿邮箱:daxx33853@163.com
湖北省档案馆值班电话:027-87233715
档案查阅咨询电话:027-87233921
鄂ICP备0500698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