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
发布时间:2016-12-27 阅读次数: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它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凡我国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及公民,持有合法证明(如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均可利用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可到档案馆阅读、摘抄、复制档案。
二、开放情况介绍:
湖北省档案馆对其保管的档案,进行了两次开放工作,并形成了开放档案目录。为了方便广大利用者利用,现将开放档案目录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
三、使用说明:
该目录库采用的是模糊检索方式,利用者在检索窗口中,输入检索的内容所包含的信息,如"规定",然后点击检索图标,便可把包含"规定"的所有开放案卷都检索出来,利用者结合年度找出自己所需要的案卷,记下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到档案馆来查阅具体文件,也可通过电话,由工作人员代查。
接待电话是:027-87233853 湖北省档案馆地址:武汉市水果湖洪山路87号 邮编:43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