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档案局关于建立 档案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6-11 来源:法宣处 作者:陈 阅读次数:
各市、州、县档案局:
为加强档案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档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我省档案事业沿着法治化轨道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我省档案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红黑名单”认定
档案行业守信“红名单”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因档案工作规范、成效显著受到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奖励的相关信息。
档案行业失信“黑名单”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因档案工作不力、发生档案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行业“红黑名单”的认定工作,各职能处室应在局机关作出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的5个工作日内,对照有关规定,拟定“红黑名单”,履行报批手续。各市、州、县档案局负责本地档案行业“红黑名单”的认定工作。
二、“红黑名单”发布
(一)承办部门
省档案局法宣处为全省档案行业“红黑名单”的承办主体,负责该名单的收集、审查、发布工作。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档案行业“红黑名单”的收集、数据规范工作,并将本项工作与档案信用信息报送工作相结合,每半年集中向省档案局报送一次,上半年报送截止日期为6月30日,下半年报送截止日期为12月10日。
(二)发布形式
省档案局对各地报送的“红黑名单”审核后,及时上传“全省档案信用信息汇集系统”,与“信用湖北”平台对接。省档案局门户网站将对“红黑名单”予以公开,方便群众查询。
(三)发布内容
档案行业“红黑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法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奖励(处罚)形式、奖励(处罚)内容、奖励(处罚)日期、奖励(处罚)有效截止期、奖励(处罚)文号、奖励授予(处罚实施)机构等信息。
2.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单位名称、所属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奖励(处罚)形式、奖励(处罚)内容、奖励(处罚)日期、奖励授予(处罚实施)机构等信息。
3.档案行业失信“黑名单”还应包括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信息。
(四)发布期限
1.档案行业“红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守信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
2.档案行业“黑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
3.公布期限届满后,“红黑名单”信息转入后台数据库及内部管理平台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三、“红黑名单”应用
(一)对公布期限内列入守信“红名单”的单位及个人,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在全省档案系统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2.在个人档案专业职称评定时,予以优先考虑;
3.在省档案局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4.根据法律、法规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在公布期限内列入档案行业失信“黑名单”的单位及个人,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1.取消该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奖励资格;
2.撤销该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本系统的评先评优活动;
3.在省档案局网站、全省档案信用信息汇集系统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4.该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档案行业“红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四、“红黑名单”异议处理
(一)自主调整
档案行业“红黑名单”认定依据被撤销、变更的,应及时在“全省档案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平台、省档案局官网上删除、变更相关信息。
(二)异议处理
单位和个人认为省档案局公布的“红黑名单”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不当公开,或者超过公开期限仍未删除、变更的,可以向省档案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档案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经调查核实,发现确有错误或者遗漏的,省档案局应及时删除、增加或变更相关信息,同时调整激励、惩戒措施,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经核查,确认信息准确无误的,省档案局不予变更,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和相关救济渠道。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
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加强档案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档案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断加大档案诚信宣传力度,通过开展正面激励和反面典型教育活动,引导全省档案行业诚实守信,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二)严守程序
要严格执行档案行业“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修复和退出等程序,确保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实现档案信用体系建设公开、透明。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目标管理考核、评先评优、执法检查时,要注重“红黑名单”的应用,将“红黑名单”的比对作为相关工作程序的必要环节,准确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建立起“守信得益”、“失信受限”的长效机制。
(三)加大宣传
要不断深化档案普法宣传,特别是要加强档案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力度,树立档案事业权威,增强其社会影响力。要积极帮助群众掌握查询档案行业“红黑名单”的方法、途径,方便群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
本制度自2018年1月31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档案局联系。
联系人:陈俭喜,联系电话:027-87233354。
湖北省档案局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