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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档案局修订出台干部职工请休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24 来源:人事教育处 阅读次数:

 

近日,湖北省档案局新修订印发干部职工请休假制度制度1033条规范了机关干部职工请休假的管理原则、归口部门、审批程序和奖惩措施;明确“带薪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病假”“事假”各种假期标准和相互关系。

修订出台机关“请休假制度”,是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实施意见》具体措施是全面贯彻执行《公务员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及国家有关探亲、病假、事假政策规定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严肃机关工作纪律,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干部干事创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次修订的“请休假制度”进一步明确,工作人员达到规定工作年限的,都可享受法定天数的带薪休假“带薪休假”实行申报计划公示按管理权限审批和及时销假制度,归口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度休假的,经领导批准组织公示由单给予相应年休假工资报酬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不计入带薪休假”的假期。“病假”“事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不能享受当年“带薪休假”,不得参加评优,并视情形减发本人工资“病假”“事假”合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并问责。

   省档案局要求,机关各处室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在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作人员的休假计划。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要树牢固立法制意识、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勤奋努力工作,在确保工作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好个人休假时间,按制度规定履行请休假申报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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